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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怎么辦
    作者:菏澤市人力資源市場 來源:58.com 日期:2016-07-21 瀏覽
    一、混同管理法律風險

    人事聘用協議具有極強的政策性。從其最終發展趨勢看,可能會歸于《勞動法》統一管理。但就現狀而言,人事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實體法仍屬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。2003年9月5日,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公布了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為人事爭議進人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。但適用《勞動法》解決人事爭議還有很多障礙有待解決。從司法實踐看,兩者的區別較大,聘用單位如混同管理,必將出現巨大法律漏洞。

    二、違法解除聘用合同

    就目前看,聘用單位解除與被聘人員的聘用合同具有極強的政策性,主要應依據《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》及《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》的規定進行實施。個別行業及聘用單位為了增大用工自主權,在法定解除條件外單方面增加許多顯失公正的解聘條件,發生爭議后,這些解聘條件的合法性很難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。